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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壤塘县消费帮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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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壤塘县消费帮扶奖励办法(试行)》经壤塘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壤塘县消费帮扶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壤塘县农特、文创等产品的推广销售,优化全县特色产品销售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帮扶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励方式调动销售企业,带动县域农特、文创产品的推广销售,从而促进群众增收。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将壤塘县农特、文创等产品销售到县外的合法合规销售平台(含电子商务企业、各类网店、商贸企业等)。 

第四条 农特、文创产品指原材料产地为壤塘的各类产品及壤塘产品加工后仍冠于壤塘县商标出售的产品。

第五条 消费帮扶奖励办法资金来源为浙江社会捐赠资金,每年资金规模为100万元,如当年总奖励金额超过100万元时,按照100万等比例分配,即:实发金额=应得金额(文件规定金额)×100万元/总奖励金额(申请对象金额总和)。

                

第三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支持购销平台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销售平台企业销售壤塘县农特、文创等产品到县外国内年销售额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别按1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销售企业将壤塘县农特、文创等产品出口境外销售额达50万美元及以上、10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及以上、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销售平台企业,分别按8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2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申领奖励按照“购销平台申请—评定小组审核—县经信局拨付发放”的程序运行。

(一)购销平台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填报《壤塘县消费帮扶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四川省增值税销售发票、银行流水及帮助壤塘县农牧民销售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报评定小组审核;

(二)评定小组审核。由县经信局牵头,县承接办、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技农牧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组成的评定小组,负责对申请的销售平台企业、合作社销售额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由经信局拨付奖励资金;

(三)县经信局拨付发放。评定小组审核后由县经信局将申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申请对象。

第九条 申请及发放时间。每年申报时间为12月底前,次年6月底将补助资金发放位。

第十条 申报对象要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若出现虚报冒领情况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惩处;若出现违法违规和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已享受了壤塘县同类政府财政资金奖励补贴的产品销售企业、生产供货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办法的奖励。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监管

第十二条 县经信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资金拨付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资金的募集、使用等情况,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第十四条 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对象必须配合审计部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者骗取和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奖励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奖励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挪用、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

(者三)拒绝或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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