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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壤塘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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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壤塘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壤塘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建立健全以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村级组织配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

第七条生态环境局会同县科技农牧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县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科技农牧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责组织开展属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级运维管理日常巡查、建立日常管理报告制度,保证污水管网的接户率、完好率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室内管网、化粪池。

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落实运维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维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或者委托村级组织自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五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县财政局会同生态环境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支持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乡在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和评分,作为对各乡年度考核及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壤塘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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