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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壤塘县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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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壤塘县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壤塘县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壤塘县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县行政审批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增强部门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确保县行政审批局的规范、高效运行,争创一流政务服务窗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局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局对部门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对各部门窗口的考核意见,作为对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对部门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行政审批局班子成员、相关股室负责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等次意见,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对部门窗口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建立专门档案,月度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第八条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部门窗口分为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窗口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部门窗口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最低得分不得低于90分,依据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取排名前3位。部门窗口的合格等次不得低于75分,低于75分的为不合格窗口;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得分不得低于80分,基本称职等次得分不得低于70分,低于70分的为不称职。

 第九条 对部门窗口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具体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股)实施,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日常考核情况,结合县行政审批局平时的检查考评情况对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量化评分,提出上个月度考核成绩,报考核领导小组核准,由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考核结果。

部门窗口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采用部门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自查总结,考核领导小组评审的方式进行。由首席代表按照《部门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对部门窗口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本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书面总结并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按考评要求,对本人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认真总结,并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窗口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总结,结合月度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各部门窗口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考核情况由县行政审批局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全年有两次月度考核低于70分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退回原单位。

第三章 部门窗口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县行政审批局的要求派驻政务服务工作人员;部门和部门窗口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将审批服务事项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部门领导应重视、支持县行政审批局和部门窗口工作;部门窗口应当严格执行县行政审批局各项纪律和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承诺制度等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条款对部门窗口进行年度考核扣分处理:

1.未按规定选派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或未经县行政审批局同意随意调换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3分;

2.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因考核不称职或有违纪、违规行为被暗访发现或被媒体曝光、退回原单位的,每人次扣10分;

3.窗口工作人员变动或请假时务必做好工作交接,保证窗口工作正常运行,因人员替换造成工作脱节,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每次扣2分;

4.未按规定将审批服务事项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每项扣5分;

5.已纳入政务大厅的审批服务事项仍在原单位或其他场所受理的,每件次扣5分;

6.在政务大厅窗口受理,但未通过窗口取件的,每件扣2分;

7.未按要求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每件扣3分;

8.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供本部门审批办件有关情况的,每次扣5分;

9.继续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8分;

10.明知窗口与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工作脱节,影响窗口正常工作,但未与行政审批局进行工作沟通的,每次扣3分;

11.部门窗口在受理审批服务事项的申请过程中,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纠正的全部内容。无正当理由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或者未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每件扣3分。

12.在窗口收取与审批服务事项无关的费用,或者收取无法定依据的费用,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每件扣5分;

13.上班时间窗口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2分;

14.未按时完成县行政审批局交办的有关事宜的,扣2-5分;

15.未及时、准确面向公众提供办事指南、申报表格等,每项扣2分;

16.未将办事须知和有关申报表格放在规定位置的,每次扣1分;

17.未向服务对象提供办件的有关法定依据的,每次扣2分;

18.无故超过办结承诺时限的,每件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2分;

19.被服务对象投诉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10分;

20.县行政审批局将群众投诉或反映的问题转给窗口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结答复的,每逾期1天扣2分;

21.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中,将未办结事项谎称已办结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每件扣5分;

22.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服务对象不满意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被领导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23.对本部门受理事项告知不清造成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经查实,每次扣3分;

24.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按要求报县行政审批局或迟报、漏报、错报、瞒报的,每件次扣2分;当月所有数据未报送的,扣10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对部门窗口进行加分:

1.部门将审批服务权限充分授予窗口,主动由承诺件改为即办件的,每项加10分;

2.主动提出压缩承诺时限、减少办事环节的每件加5分;

3.部门窗口积极配合由县行政审批局组织的联办件办理、构建“绿色通道”工作,受到服务对象和有关部门及领导肯定的,加2—5分;

4.部门窗口积极参加县行政审批局组织的活动,为县行政审批局争得荣誉的,该部门窗口加2至5分;

5.积极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受到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每件次加2分;赠送锦旗的,每件次加5分;

6.受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领导表扬的按一件事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并提供相关资料确认后予以加分。县级媒体、领导表扬的加3-5分;州级部门及媒体、领导表扬的加5-10分;省级部门及媒体、领导表扬的加10-15分;国家级部门及媒体、领导表扬的加15-20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优秀窗口的评选资格:

1.部门未按规定派驻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

2.窗口有不接件情况发生的;

3.在20个工作日内,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群众两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4.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

5.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县行政审批局相关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

6.发生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热情服务,并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应当行为规范,坚守岗位;遵守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细心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条款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月度考核扣分处理:

1.未按规定着装,未佩证上岗,未摆放座牌的,每件次扣3分;

2.接电话时或者与服务对象交流时,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每次扣2分;并由此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3.在大厅内吸烟、吃零食、观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者串岗聊天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每次扣2分;

4.上班时间嘻戏打闹、打瞌睡、戴耳机听音乐、看电影的,每次扣2分;

5.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或软件,安装、玩电脑游戏和股票、购物软件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每次扣5分;

6.迟到、早退、离岗的每次扣3分;旷工每次(半天)扣5分;参加县行政审批局组织的会议、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3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5分;

7.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县行政审批局的规定请假、销假的,每次扣2分;

8.办公台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摆放杂乱无序,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1分;

9.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不服从县行政审批局的工作安排,或违反规章制度拒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10分,情节严重的,退回原单位;

10.用办公打印机打印与工作无关的资料的,每次扣2分;

11.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不遵守大厅计算机使用制度,造成电脑设备损坏或影响正常运行的,每次扣5分,下午下班不关闭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2分;

12.未按办事须知的要求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次扣3分;

13.因业务不熟悉造成行政审批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件扣2分;

14.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每项扣5分;

15.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者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16.部门窗口不能按县行政审批局的要求办理联合审批事项的,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次扣5分;

17.服务对象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结果不满意,经查实属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责任的,每件扣3分;

18.服务对象办理手续完备,但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拒不接件的,每件次扣5分;

19.对服务对象的咨询进行推诿,导致不满意的,每次扣2分;

20.无特殊原因将服务对象推到原单位去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次扣5分;

21.向服务对象解答问题含糊及不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分别扣2分;

22.网办件不予受理原因未在一体化平台接办件系统上作详细记载的,扣该窗口首席代表和责任人每人2分,未向服务对象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扣责任人3分;

23.凡窗口发生超时办件情况的,取消该窗口首席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当月考核资格;

24.未按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25.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30分;

26.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30分;

27.在受理或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或有不廉洁行为的,经查实的每次扣10分;受媒体通报批评的,有其他较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每次扣20分;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取消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行政审批局查证属实的,予以加分:

1.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事例较典型,经县行政审批局确认的,加2至5分;

2.为促进县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5分;

3.积极参加县行政审批局组织的活动,为县行政审批局争得荣誉的,加5分;

4.积极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受到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每件次加2分;赠送锦旗的,每件次加5分;

5.受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按一件事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并提供相关资料确认后予以加分。县本级媒体或领导表扬的加5分;州级部门、媒体或领导表扬的加10分;省级部门、媒体或领导表扬的加15分;国家级部门、媒体或领导表扬的加20分。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1.月度考核2次以上(含2次)低于70分的;

2.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25、26、27规定情形之一的;

3.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单位,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25、26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两个月考核不称职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窗口的,对该窗口的工作人员分别加10分,年度考核为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对该窗口工作人员加10分。年度考评为基本合格和不称职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取消年度考评激励奖金,并通报所在部门。

第二十二条 年度对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将作为对所在部门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派驻单位要将行政审批局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入驻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评优及绩效考核重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根据月度及年度考核结果,实行月度及年度考评激励办法。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月度考评激励奖金按300元执行,考评激励分值综合本窗口所有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及个人出勤时间,每加减1分,分别增减考评激励奖金5元;年度考评激励奖金按月均100元标准执行,根据年终窗口综合考核予以评定;部门窗口后台及行政审批局管理人员,参照窗口人员的管理方式按月平均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每月在中心工作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不参加考核,不予发放考评激励奖金;全年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1/3的,不参与年度考评。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25、26、27规定情形之一,或其他重大违规情况的,取消当月考评资格,扣发当月全部考评激励奖金。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州、县政府其他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部门窗口及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行政审批局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月度、年度考评激励奖金,今年的按照实际发生予以拨付,以后年度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审定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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