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草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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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电话
概况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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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办公室 0837-2378260
领导简介及分工 领导姓名、职务、工作履历、主管或分管工作。 办公室 0837-2378260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 办公室 0837-2378260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文件解读 国家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县法规和全省有关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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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工作动态 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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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政府预决算 年度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财务室、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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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采购、中标公告、采购合同和投诉处理结果等 财务室、相关股室 0837-2378260
重点领域信息 生态修复与绿化造林、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天然林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自然地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全民义务植树,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修复工程管理;森林资源保护利用规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野生动植物的资源保护,依法处理全县范围内各项破坏野生动植物案件,实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程开展县境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规划及年度设计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实施;拟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等相关项目技术规程及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天保保护修复管理站及项目实施单位工作指导和技术指导,负责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有效预防危及和破坏森林资源情况的发生;负责天保工作兼职护林员的聘用及专兼职护林员的考核和管理;负责天保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相关股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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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建议提案办理 有关林业方面的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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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 改革动态,“双随机一公开”及各项行政审批工作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办公室 次年3月31日前
行政许可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木材运输证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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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收缴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扣留所运输的木材;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每一项行政强制适用的情形、形式层级、审查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办结事项、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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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局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对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对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对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县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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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木材运输检查;森林防火检查;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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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行使层级、奖励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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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扑火费用;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每一项行政给付的行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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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在有效区域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备案 每一项服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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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每一项权力的行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办公室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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