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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壤塘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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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壤塘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经十四届壤塘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壤塘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及时救助县级区域内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12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民解急困”,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加强领导,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达到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救助范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受灾群众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资金。救灾资金核心是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灾区社会稳定。

三、救助类别及标准

(一)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救助)

1.救助类别: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医和饮水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发放,发放天数应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由乡人民政府核实后申请延长直至临时安置结束。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1.救助类别: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救助标准:按遇难对象1万元/人的标准对其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1.救助类别:居住主体房屋因灾倒塌;居住主体房屋因灾严重损坏;居住主体房屋因灾一般损坏的困难人员。

2.救助标准:房屋倒塌家庭每户补助3万元;房屋严重损坏家庭补助1.5万元;房屋一般损坏家庭维修0.5万元。房屋受损等级以相关部门鉴定报告为准。  

(四)过渡期生活救助

1.救助类别: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2.救助标准:房屋倒塌家庭每户补助0.5万元;房屋严重损坏家庭补助0.3万元。结合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流程一并实施。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1.救助类别: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5月,共计6个月。救助对象共分三类:一类对象为因灾住房倒塌、粮食作物绝收或严重减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造成冬春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二类对象为因灾住房严重损坏、农作物减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为因灾部分缺粮或部分缺衣被,家庭生活一般困难的家庭。

2.救助标准:一类对象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资金(折算2.5元/斤),发放时间为3-6个月,发放购买1-2件(床)普通棉衣、棉被的救助资金(折算棉衣100元/套;棉被200元/床)。二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资金(折算2.5元/斤),发放时间为1-3个月,发放购买1件(床)普通棉衣或棉被的救助资金(折算棉衣100元/套;棉被200元/床)。三类对象给予每人1个月口粮救助资金(折算2.5元/斤)或发放购买1件(床)普通棉衣或棉被的救助资金(折算棉衣100元/套;棉被200元/床)。

(六)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1.救助类别: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救助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2.救助标准:饮水困难按照每人每天6元发放,发放天数由各地根据饮水困难程度在5-30天范围内发放。受旱群众口粮困难救助以冬春救助为主,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款,发放天数根据因旱造成应当收获的农产品损失的不同情况和基本生活困难的程度,在1-3个月的范围内确定。

四、救助程序

(一)救助申报

   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村对灾情发生的情况如实记录并留下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按要求上报灾情。待灾情稳定后各乡镇结合受灾实际情况及时申报救助。

(二)审批程序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和《四川省自然灾害查灾核灾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户申报、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的程序办理,即由受灾人员本人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审批。

(三)资金发放

救助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不再下达到各乡镇平台,各乡镇仅按照方案要求完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模板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制定并印发),报县应急管理局审定后,通过“一卡通”方式兑现到受灾群众手中。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有效推进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要按照有灾必报、有难必救的原则,把自然灾害救助作为头等任务来落实,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流程进行报灾、救灾;要全面开展调查,规范资料,严格各流程阶段的资料审核工作。

(三)对标时间节点和要求及时申报,严禁瞒报、误报等损害群众根本利益;救助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多报、乱报等套取国家资金。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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