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塘县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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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中央财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建〔2018〕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壤塘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农村产品上行配套项目建设;

(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三)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支持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比例不得高于15%。电商人才培训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6号)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中,使用财政资金达到或超过50%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对已建成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员费用及水、电、气费用等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已建成项目,按照签订合同内容和相关规定进行补助;对新建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财办建〔2018〕102号)要求,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单独建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采购程序,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3.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村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并将老百姓的增收作为主要方向。

4.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5.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壤塘县电商示范建设项目。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扶贫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阿坝州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立项目专项账户,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批和拨付。

2.根据不同子项目中标结果签订协议后,项目按实施进度进行预拨。具体拨付额度和方式由县确定。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项目资料报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及项目进度,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审核后,由县财政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内容分批进行资金拨付。

4.对于已实施项目内容,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补。

5.其他管理办法参照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项目完成建设任务,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扶贫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扶贫部门组织人员(包括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请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开发局等部门验收,待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十一条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建设合同签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专项审计和单项验收(住建、消防、安检等)。

第十二条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实施期限、承办主体)。个别因实施条件变化必须调整方能实施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由州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向省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履行项目调整报备手续。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扶贫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单独建账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向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扶贫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扶贫部门要将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及时上报州商务、财政、扶贫部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建设中未达到项目建设要求,其经济损失均由实施企业承担。

第六章

第十六条通过项目绩效评价好和后续资金到位后,再将相关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到实施企业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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