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文明创建和城乡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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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城乡文明创建和城乡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基本信息 办公地址、网址、办公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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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壤塘县城乡文明创建和城乡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37-2378219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工作动态 城市管理工作动态 城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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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 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执法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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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提案建议 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办公室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公开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执法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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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政府采购 招投标公示公告或采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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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 公布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
公示公告 以图文形式公开需公众所知的重大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年度报告 次年3月31日前
行政许可 (共7项)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权利类型、权利名称、行使层级、办事指南、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执法队、环卫股、市政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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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壤塘县城乡文明创建和城乡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37-2378219
行政处罚 (共36项)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利类型、权利名称、行使层级、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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