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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壤塘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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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府办函〔20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壤塘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壤塘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深化乡村振兴发展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州统一安排部署,稳妥推进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二、工作任务

充分利用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初始登记成果资料,在已进行宅基地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对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力争到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权属来源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后,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三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委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三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登记范围和要求

(一)登记范围的界定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壤塘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增减挂钩项目等已建成的房屋。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永久性建筑物,且需要填写自建安全承诺书。

(二)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予以登记。

6.坐落于寺庙四至界线范围内的宅基地,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符合登记的,经村委会及寺庙民管会同意,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予以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房屋主体结构之外的厨房、厕所和院坝等生产生活设施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4.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审批表的,不予受理。

5.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6.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7.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8.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9.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三级确认”,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有相关批准文件的,以批准文件为准;无相关规划资料的,2008年1月1日前实施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资料;2008年1月1日后实施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

3.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实际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为一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该户全体成员。以户调查完成后,由乡政府和各乡镇派出所协助技术单位全面核实分户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将核实成果按村为单位张贴于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按户登记。已经颁发土地使用证的,作为本次确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确权面积依据;未颁发土地使用证,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按“三级确认”程序办理,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根据地上房屋占地面积确定,登记面积参考原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变通规定中第十条:“半农半牧区每人不得超过40平方米,牧区每人不得超过50平方米,5人以下按5人计算,6人以上按6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其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为40平方米,5人以下按5人计算,6人以上按6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其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符合确权条件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如需分户,可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

4.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非独生子女,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其中,单独居住指有单独的住宅。

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规定下列情况不符合农村地区申请分户条件不予分户:夫妻不分户;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予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确权。

5.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6.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7.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8.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9.对原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工作、购买商品房、小孩读书等需要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宅基地和房屋继续使用且未发生变化的,并且户口迁出后依然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确权登记。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1.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和提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调查摸清本村组范围内的农业总户数、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的户主及家庭成员等信息,提供本村农村户籍册(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以户为单位收集以下资料:1.权利人身份证。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4.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三级确认”审批表)。5.不动产登记申请表。6.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7.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需以户为单位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单位按照各乡镇村组资料收集情况集中开展外业测绘调查,乡镇、村要全力做好协调和配合作业队伍工作。

(三)“三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三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三级确认”出具的确认申请审核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公告签字

由作业单位提供测绘成果和权籍调查成果,村上组织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核。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纳入登记范围,信息有误的现场核实更正。

初核完成,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为单位,在指定地方予以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公告更正完成后,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在村委会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五)受理登簿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集中进行受理,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取。

(六)收费发证

2020年12月31日前,采取总登记方式,免费登记发证;2020年12月31日后登记的,由登记权利主体自费(权籍调查费、测绘费、证书工本费)。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仅适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申请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时,需将原土地使用证收回,因无法收回原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行作废。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竣工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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