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生环罚字〔2021〕2号
壤塘县尕多村安卓村寨砂石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3230MA65H4487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头多 身份证号码:51**************31
地址: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
我局于2021年0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7日,经阿坝州壤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壤塘县尕多村安卓村寨砂石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壤塘县尕多村安卓村寨砂石公司仍未取得环评手续。经查,2020年3月15日,阿坝州壤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壤塘县尕多村安卓村寨砂石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壤塘县尕多村安卓村寨砂石公司设备正在进场,并完成部分设备安装,经过对该公司资料核查,该公司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壤塘县尕多村安卓村寨砂石公司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完成整改,壤塘县尕多村安卓村寨砂石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笔录;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询问笔录;5、现场取证文书;6、立案审批表;7、行政处罚调查报告;8、法制审查审批书;9、听证告知书;10、案审委员会审议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01月0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生环壤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1年01月12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中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萬玖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壤塘县支行 户名: 壤塘县财政局
账号: 22-60570104000538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壤塘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坝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壤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壤塘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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