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生环罚字〔2021〕1号
壤塘县西穷沙场: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2513230MA68AARA0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尼尔波 身份证号码:51**************13
地址:阿坝州壤塘县
我局于2021年01月0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5日,阿坝州壤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壤塘县西穷沙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经查,2019年5月10日,阿坝州壤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壤塘县西穷沙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壤塘县西穷沙场正在建设,经过对该沙场资料核查,该沙场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并且限期一年内补办环评手续。
截至2020年5月9日,壤塘县西穷沙场编制完成环评报告表,但未通过审查,我局要求继续整改,并且限期半年完善环评手续,未整改完成不得开工建设。
2021年1月5日,经阿坝州壤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壤塘县西穷沙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壤塘县西穷沙场仍未取得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4、立案审批表;5、案件调查报告;6、案审委员会审议记录;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8、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01月0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生环壤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1年01月12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中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萬零捌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壤塘县支行 户名:壤塘县财政局
账号:22-60570104000538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壤塘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坝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壤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壤塘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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